【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综述
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与展望
——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六
那艳芳
目 次
一、集中统一办理改革引领综合司法保护
二、积极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探索改革
三、大力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四、以规范化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
五、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协同发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重要论述。2022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融合履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担负起了重要责任。实践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以融合能动履职促推诉源治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导向。
一、集中统一办理改革引领综合司法保护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暴露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多领域存在的综合责任落实问题,需要通过融合履行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责推动解决,以能动履职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做实诉源治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在总结基层实践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授权试点、稳步推进,审慎研究后决定的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2022年初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全流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全领域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有论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集中和融合履行打破了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战、零敲碎打”,以更加契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的统筹履职方式,以全流程办案为抓手,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监护权监督为重点,做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做实未成年人行政检察;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四大检察”有机融合。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判断“四大检察”如何实现“化学反应”式有机融合的标准,包括在回应涉案未成年人个体的保护需求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两大方面,最高检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让“1+5>6”。为此,需形成全新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探索能动履职“新范式”,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定位”“系统思维”,多措并举开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格局。
二、积极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探索改革
分级处遇与精准帮教是未成年人司法理论和实务的共识。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方面,对于如何落实罪错行为科学分级、探索保护处分规定,尤其是如何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法理基础与实际适用;以及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和完善的研究等等,都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深入。
(一)分级处遇与保护处分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分级处遇的基本原则,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构建了包括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三个层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明确了专门教育保护处分措施的性质。最高检提出,要以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为基础,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探索建立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干预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个体差异、诉讼阶段,选择适用最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感化挽救措施。
有论者认为,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矫治教育离不开国家责任的指导,现有的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应系统建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推进专门矫治教育的机构组织建设和社会观护制度,强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分级处遇评估功能,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处遇的检察训诫制度。也有论者主张以更加简洁、精准的“违警行为”概念指称严重不良行为中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明确违警行为在罪错行为分级中的独立地位。基于少年法保护主义立场,违警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应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适用。有论者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前提是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分流机制,主张以公安机关为分流主体,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有论者认为,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存在权力区分不明、权责混同、未成年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应该发挥检察机关“捕诉监防教”工作一体化的优势,在入学程序中发挥协调、督促、监督作用,积极探索检校合作机制并主动推进各有关主体参与未成年人矫治。
(二)刑事责任年龄与核准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仍然是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日益重视最高检的核准程序。有论者认为,核准追诉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先议制度,赋予了最高检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案件为保护处分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审查权力。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依法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规定的措施。也有论者认为,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在于确定核准追诉的定位,需要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与有效追诉犯罪行为之间进行合理平衡,将核准追诉定位为侦查程序行为,并从该定位出发论证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以及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参与权与救济权。还有论者运用大数据方法研究观察舆论与立法的互动提出,刑法应在理解、尊重社会舆论的演化逻辑与核心诉求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功能诉求与治理供给的偏差,以惩戒理念的强调带动保护理念的培植。“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因而应围绕再犯可能性高低认定“情节恶劣”。不应忽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也有论者通过古今对比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未来发展的思考;基于对英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考察,提出本土化适用的路径。有论者提出可以在核准追诉程序中设置检察听证环节,为诉讼证明提供必要支持。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的完善始终是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其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更受关注。有论者提出,应当关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功能,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匮乏,转化处置措施有待充实完善等问题。有论者认为,涉罪流动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应提高涉罪流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发挥好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建立涉罪流动未成年人多元监管机制,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涉罪流动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体系。
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6.3万人,适用率由12.2%上升至36.6%。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力量不够、资源不足、异地适用率低等问题也随之显现。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利用数字赋能探索监督考察模式,借助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管,在以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隐私泄露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人脸识别、移动数据定位实现实时管控,划定电子围栏,实现强制措施执行和帮教执行的在线监管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屡有争议,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力求做到封存内容全面、封存措施有效、查询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有论者从法教义学角度解读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但书”规定,认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应回归刑法进行解释,除特殊累犯外不得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刑事法律评价,也不得在举证质证环节援引;“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导致例外吞噬原则,没有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轻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后的选择,且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相抵牾,不成比例地限制了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故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其应进行目的性限缩。有论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是起点而非终点,要从根本上消解“标签效应”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应通过以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为主、设定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保护为辅的规范性路径,以及由家庭治疗、学校教化以及社区矫正“三位一体”构成的非规范性路径,实现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
三、大力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理论与实务关注的焦点。围绕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研究呈现出多角度、实质化的样貌。
(一)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有论者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既保护女童性的自决权,也保护被害女童性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性心理的养成。该罪在客观上要求发生了事实上的性行为,并不要求利用影响力或支配性,只要具备负有照护职责的身份就足以形成鼓励性。缺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关于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有论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提示性条款而非限制性条件,猥亵缺乏性认识能力和抵抗能力的儿童无须“强制”的行为要件,“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已足够情节恶劣,这样的解释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与诉讼证明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儿童证言的收集、审查与认定问题,核心是兼顾指控能力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有论者认为,应当借鉴域外经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建立并维系询问人员与未成年人间的融洽关系,使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理解能力的询问语言,借鉴认知询问技术辅助未成年人进行回忆,规范使用玩偶、绘画辅助询问方式,遵循从开放式问题到封闭式问题的询问路径,避免进行强暗示性的重复、诱导询问。有论者在分析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提升询问人员专业能力、完善询问方式方法、排除通过强诱导性询问获取的被害人陈述、在询问环节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专家辅助意见进入质证环节等保障陈述可信度的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儿童证人作证模式进行改革,确立适格问询员作证模式。在开展一站式询问过程中亟待建立起检察引导侦查的常态化模式,在此模式下平衡作证保护与对质权行使。有地方检察机关从办案实践出发,结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以及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与难点,坚持惩治与防范相结合,构建全链条治理机制。
(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工作的内在要求。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法律援助、专人办理、一次性询问、隐私保护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医疗、心理辅导、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协调组织机制,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检察保护力度。也有论者提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应从“案件中心”到“案主中心”,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以案件的起止为服务的起点和终点,而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为当事人提供系统化的服务。“案主中心”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具有以服务对象为主体、持续时间长、服务系统完善等特点。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论者认为,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殊被害内涵等特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而言,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具有破局性的意义。
(三)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检察机关探索入法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是2022年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有论者提出,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论逻辑为国家亲权理念下公权力对私权利义务关系的干预。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应以寻求制度积极倾向与消极倾向的平衡点为其方略要领,该平衡点可具体化为有序性、明确性与精准性等属性。有论者认为,强制报告制度的本土建构应进一步明确主体范围、报告情形、责任承担、受理部门与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则。应当明确受理部门,统一报告渠道,增加报告方式;设置和委托基层网格调查员受理报告、调查核实;建立分类处理、差别响应模式;建立分级评估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处置。从加强宣传培训畅通报告渠道、检察机关全程法律监督、打造信息化系统工程以及健全多方联动和奖惩机制四个方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四、以规范化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
2022年3月7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涉及儿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领域。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量质齐升,实践的发展期盼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同时也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有论者提出,从国家治理体系语境下的价值回应、微观实践的反思重塑、未成年人司法的模式融贯等三个角度合理建构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也有论者从明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的判断标准、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完善考核与审核机制、构建事后跟踪机制、转变监督理念与提升监督能力等方面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路。
对于具体领域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着重于操作层面的研究。针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公益诉讼,有论者围绕公共利益的认定、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诉讼请求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可综合侵权行为特征、侵害后果、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范围及人数,认定是否存在公益受损情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积极稳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围绕大型互联网平台侵害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认定问题,有论者提出,未成年人涉网权益维护应秉持发展和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解决落实“可验证的监护人知情同意”与数据收集“必要性”的冲突,基于算法对儿童用户的自动化决策和个性化推荐应予严格控制,儿童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因而平台应采取隐私主动保护措施。针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有论者提出,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受到实际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重大风险作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履职依据、具体履职主体以及破解行政机关职责交叉问题确定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针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违规收费公益诉讼,有论者提出,应在未成年人检察特殊理念和原则指导下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应更加灵活,对“受到侵害”的把握应更加全面。
五、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协同发力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充实了检察机关履行监护干预和监护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在执行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2021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同时,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要求,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推动到2022年底,所有县级检察院均建立与妇联组织、关工委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接收家庭教育指导令、协调联动家庭教育指导资源等方式积极开展工作。有论者认为,国家的监护干预应以支持和强化家庭监护为重点,侧重对后者的补救和纠正,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契合国家监护干预的理念,也为国家监护干预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也有论者认为,促进家庭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社会化发展为出发点,家庭教育的促进与支持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实现犯罪预防。有论者提出,目前公安司法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文书名称不统一、适用情形局限、文书制式随意、实施的方式各异等方面。有论者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证成监护侵害检察监督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提出实践中对于涉未成年人监护检察监督案件尚未形成全程性检察监督机制,检察监督体系和协作机制尚待完善,存在检察监督程序受阻、对象模糊、协作机制匮乏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诉前监督,在监护侵害案件中构建积极型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加全面、主动的职责。
2022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良好契机。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应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立足法律监督职责,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以检察实践滋养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反哺检察实践,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为更好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理论力量。
作者:那艳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本文为节选摘发,全文请看《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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